发布日期:2025-05-23 16:54 点击次数:1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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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近日的争议中,杨坤首次对网红“四川芬达”的模仿行为发表了看法,指责其内容低俗并无视模仿的基本原则。他表示:“能够被以独特的音色记住和模仿,作为一名歌手其实是件好事。然而,当模仿偏离了原有的艺术范围时,我作为一个被模仿的对象,能清晰地分辨出‘冒犯’与‘侮辱’的区别。”他批评“四川芬达”在其作品中打着“模仿”的幌子,发布了贬低和丑化他的内容,并且某些视频更是透出低级的擦边球,根本就扭曲了模仿的真正意义。
在这一事件的背景下,法律层面也引发了广泛讨论。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明确规定,若模仿的内容带有侮辱性并致使社会评价下降,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。法律专业人士指出,即便未直接提及某一人物,利用特定形象或动作的模仿仍可追究责任。类似的案件已有先例,例如“王宝弱”模仿王宝强的事件,最终导致模仿者败诉并需赔偿。
展开剩余64%值得注意的是,在这一法律纠纷中,“四川芬达”的粉丝数量在诉讼期间激增,从36万飙升至162万;每场直播观众从几千人增至10万人,单场收益更是预估达到数十万元,令这场法律争端意外转化为流量密码,杨坤反而成为对方流量的受益者。
目前,案件尚在审理阶段,杨坤坚决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,并呼吁支持中央网信办开展的“清朗行动”,抵制以伤害他人为代价的流量行为。他补充道,对于“四川芬达”的模仿行为感到非常不满,虽然曾看到他们在模仿时表现出对他的歉意,心中有些心疼,但强调模仿应有度。他提到:“应当适可而止,像鹿哈和佛山电翰那样,避免对他人的丑化。模仿是可以的,但不能丑化他人,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风气,还有人可能被误导。”
进一步来讲,“四川芬达”的模仿行为不单对杨坤形成了丑化,也波及了另一位歌唱界巨头那英,致使他们的行为传播了低俗的价值观,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,理应受到严惩。
关于杨坤对网红“四川芬达”的起诉,是否意味着那英也应该对这两个肆意模仿的网红采取法律措施,已引发公众关注。值得一提的是,杨坤出道多年来,遭遇的模仿者不计其数,而“四川芬达”却是首个因模仿被起诉的例子,这背后的深意引人深思。
发布于:福建省